南海古佛
降
二○一八年六月廿三日
歲次戊戌年五月初十日
詩曰:
屈沉欲愛兩迷茫
幾度春風幾斷腸
往事悠悠皆已逝
邪淫不犯好兒郎
聖示:吾今日降著:「在家持戒功德」
第十一章
第三戒
離欲邪行學處
「離欲邪行學處」通常稱為不邪淫戒,也就是戒除邪
淫的戒條。
若是具足了下列三項構成要素即違犯不邪淫戒:
一、不可行淫的對象,
二、對那(對象)有行淫的心,
三、以道入道(性器官接觸)。
對於在家人而言,諸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有二十種女人
,此二十種女人可分為三類,即:
一、九種受養護的女子,包括:
(一)受母親養護的女子,
(二)受父親養護的女子,
(三)受父母親養護的女子,
(四)受兄弟養護的女子,
(五)受姊妹養護的女子,
(六)受親戚養護的女子,
(七)受家族養護的女子,
(八)受宗教養護的女子,
(九)受夫主(丈夫)養護的女子。
二、十種已婚的女子,包括:
(一)財買婦─以財物(賣身契)買來為妻者,
(二)樂住婦─自願與其心愛的男人同居者,
(三)財住婦─給與財物而成為人妻者,
(四)衣住婦─窮困,因希求物質,例如衣物等而成為人妻者,
(五)水得婦─共觸水缽而同居之婦。男女雙方一起以缽中水
灌手並誓言:「願如此水般和合不離」而結為夫婦。這是
古印度的正式婚禮。
(六)除環婦─某男人除掉了她頭上用來取薪的墊子後令住
在家裡做妻子,稱為除環婦。
(七)婢女婦─婢女被男人娶之為妻者,
(八)傭人婦─女傭被男人娶之為妻者,
(九)俘虜婦─戰場上俘虜而被男人娶之為妻者,
(十)暫時婦─與某男人同居一段時間,被認為是其妻的女人。
三、罰護女─沒有眷屬,又非淫女,若有受到淩逼,
為國王所知曉,而規定禁止男人接觸的女人(否則該男
子會受到懲罰)。
簡而言之,不邪淫戒就是不侵犯他人的配偶關係、同居
人,和他人所養護的對象,這些對象經典中皆有提及,例如:
《雜阿含》第一○三九經記載:「行諸邪淫,若父母、兄弟
、姊妹、夫主、親族……,乃至授花鬘者(訂婚者),如是等護
,以力強幹,不離邪淫。」
《雜阿含》第一○四四經記載:「我既不喜人侵我妻,
他亦不喜,我今雲何侵人妻婦?」是故受持不他淫。
《中阿含》第一二八經記載:「白衣聖弟子離邪淫、斷
邪淫,彼或有父所護,或母所護,或父母所護,或姊妹所護
,或兄弟所護,或婦父母所護,或親親所護,或同姓所護,
或為他婦女,有鞭罰恐怖,及有名雇至花鬘親,不犯如是女。」
對於女人而言,不適合行淫的男子可以上述對象反推之,
也就是仍受養護的男子,已婚的男子,及已經與女子同居
的男子。
若有以下情況則不構成違犯不邪淫戒:
一、不知道者─熟睡或昏迷時,即使遭攻擊時也不知道。
二、不受樂者─即使知道,但他完全沒有樂受。
三、瘋狂者。
四、心亂者。
五、極度痛苦者。
邪淫的惡業有分輕重,以德行而言,若不可行淫的對象
無戒等德行,為小罪;具足戒等德行,則為大罪;在侵犯
(強暴)無德者而違犯的,也是大罪。
持守不邪淫戒能獲十九種善報:沒有仇敵,一切人所
喜愛,獲得食物、飲料、衣服、住處等,躺臥快樂,醒覺
快樂,解脫苦界的怖畏,不會生為女性或不能男,不忿怒
、不掩飾、不驚慌、不下向(使丟臉),女人、男子互相
愛,諸根圓滿,特相圓滿,無疑惑、無為、樂住,無怖畏
處,無離別喜愛,如此等善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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