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天玄女   

中華民國1017月28日

歲次壬辰年六月初十日

詩曰:

借貸無還罪不輕。寐來轉輾夢魂驚


心填欲壑財城困。地獄太山滿路荊

聖示:吾今日降著:「坤道與習氣」

 

第十四章  女子借不念還,貸不念償

 

女子借不念還,貸不念償,即是指有些女子因為貪婪憍慢之心,不尊重

 

他人,輕慢他人之物,故借物不還;或不講道義與信用,貸不念償。

 

《太上感應篇》有云:「取非義之財者,譬如漏脯救饑,鸩酒止渴,非

 

不暫飽,死亦及之。」一個人於世間若偷盜劫人,強取他人財物,經商

 

求利不以道理,欺騙詐取財物,或以輕秤、小斗、短尺欺人,以重秤、

 

大斗、長尺侵人,道路中拾遺取非其財占為己有,負債借貸不歸,凡造

 

此類罪業,命終太山地獄。從獄中出後,則隨所負輕重償債,或有作

 

奴婢償者,或作牛、馬、騾、驢、駱駝償者,或作豬、羊、鵝、鴨、

 

雞、犬償者,諸禽獸、魚鱉之屬,皆是負債者。正是所謂「債不腐朽」

 

也!今見有下賤畜生之屬,皆由故世宿命貪利,強取人財物所致也。畜

 

生勤苦如是,見在分明,慎莫取他人財物!

 

反之,一個人於世間若能不取他人財物,道中不拾遺,心不貪利,則必

 

得五善。何為五善?一者,財物日增;二者,不亡遺;三者,無所畏

 

懼;四者,得以生天,生天上則多珍寶;五者,若從天上來下生世間,

 

則能保守其財產,縣官、盜賊不敢侵犯取其財。今現有保財至老者,皆

 

乃過去世中不敢取他人財物所致也。

 

春秋時期之范蠡,與文種同事越王句踐二十餘年,苦身戮力,卒以滅

 

吳,一雪會稽之恥,尊為上將軍。然而范蠡深知越王為人「長頸鳥喙,

 

可與共患難,不可與共樂。」故功成名就之後即激流勇退,變官服爲一

 

襲白衣與西施西出姑蘇,泛一葉扁舟於五湖之中,遨遊於七十二峰之

 

間。期間他經商成巨富,卻又仗義疏財,施善鄉梓,散掉之後再做生

 

意,未久又發達,三次聚三次散,正應驗了「財愈散愈富」之理。故斷

 

除悭貪、廣行財施方是求取財富必經之道,除此之外,絕對再無其它路

 

徑可走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