呂洞賓仙翁 降 中華民國85年10月12日
聖示:吾今日降著:『方寸當知所安』。歲次丙子年九月初一日
第二十章 心當安於戒
戒者,能約束一個人的行為,使之能安於規範之內,亦即是
能使人之行為能統合於正當合理之境,如不能有所其戒,那行為必
定無所顧忌而胡作非為矣,亦即是一個人如本身無一個行為道德之
標準(這即是戒的範疇),那必定是背逆己身而傷德壞理矣。
心當安於戒,可藉己身之戒而安身立命,亦才能於戒中去除
掉己身之錯誤,否則心毫無忌憚,從不規戒,行為必出差錯,這是
必然之道理。
安安份份,戒身於德、戒身於道、戒身於行為標準之內,就
是不刻意的去修,就可道成矣,盼世人能明此真理以勉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