梓潼文昌帝君 降          中華民國88年12月19日

聖示:吾今日降著:『悟行清明感應篇』。 歲次己卯年十一月十二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三七章 報應昭彰,絲毫不爽

 

太上曰:『如是等罪,司命隨其輕重,奪其紀算,算盡則死,死有餘責,乃殃及子孫。又諸橫取人財者,乃計其妻子家口以當之,漸至死喪,若不死喪,則必有水火盜賊,遺亡器物,疾病口舌諸事,以當妄取之直。』

 

釋意:以上種種之罪,司命真君(家之灶神,無所不在也)依據所犯罪之輕重來減其壽命,紀算盡了,則必死無餘,倘若這還無法抵其罪,那罪則殃及到子子孫孫也,所謂惡者,近報在身,遠報子孫也。

 

    又像強橫奪取他人之錢財()者,則必以其妻子或是家中之大小人口來抵其罪,讓他們受到死或傷之大厄,如果不致於死或傷,亦耗損、亡滅其家財器物,同時亦使其無故致疾,或是遭到口舌是非之難等等,以為抵償其不當、不義得來之財也。所以世人應由此而明知,橫奪他人之財務,此等不義之財者,其報也慘也,應多明修己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