梓潼文昌帝君 降              中華民國88年3月7

聖示:吾今日降著:『悟行清明感應篇』。 歲次己卯年正月二十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八章 不仁不義,暴心狠戾

太上曰:『誅降戮服,貶正排賢,凌孤逼寡,棄法受賂,以直為曲,以曲為直。』

 

 註釋:誅、戮-殺也。 貶-批評別人之過失,或以流放解之。 凌-欺辱。

 

 釋意:凡戰事,雙方均有臣服者,故凡是戰事發生,已臣服者均不可再予以殺之,古今戰爭皆然,否則殘忍之心,天不容也。貶正排賢,即是居官在位者,為了己身之升遷而故意中傷於他人,同時,將有才能之人予以否定,造成國家社會之損失,這屬不義之舉也,世人當慎心而行,否則罪惡滔天,亦當受報也。世上惟孤寡者,為人生之大不幸,不但應多加護助外,絕不可趁其之危而加以侵害或欺侮,或侵奪財產,這都違反仁義道德也。

 

 為人得清明公正,不可因公、私之事而用財物來賄賂以達到目的,這才能是非分明、忠仁忠義也。為官者更不可貪不義之財,要有賄賂才辦事,這更是不該,留取不義之財給子孫,非真福也,倒不如能明仁義,方可致真福也。

 

 又為官或為人,更得善惡是非分明,絕不可縱容自己之劣根存在。為官者,如曲直不分,亂辨其事,不只害人,還損己身陰德,甚者冤人性命,更是罪惡。為人若是非曲直不分,難以正心明性,亦枉費為人也,造罪造業在所難免,所以都得慎心修身處世。盼世人能時惕自己,勉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