梓潼文昌帝君 降              中華民國88年2月7

聖示:吾今日降著:『悟行清明感應篇』。 歲次戊寅年十二月廿二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七章 不違良知,心德處世

太上曰:『虐下取功,諂上希旨,受恩不感,念怨不休,輕蔑天民,擾亂國政,賞及非義,刑及無辜,殺人取財,傾人取位。』

 

 註釋:諂-獻媚奉承。 上-長尊。 希-贊助。

 

 釋意:甚多在官場中之人(如現今之政府機關之人),都喜歡巴結上司,事事奉承,以討好上司,看有無機會循私提拔。又奉承不只於官場,在生活之中亦有因利或為得欲關而違心奉承者,這都是不對的。所以為人上司或主人者亦能明義,不可因受諂惑而違德而行。為人下者,也得有尊嚴,絕不可隨便阿諛奉承而求達某種之目的,這也應多檢討。更有為了表功,欺壓屬下,為其求取功名之階梯,這更是不義之行,尤當戒慎。一個人尤須憑自己的能力與本事來成就自己,怎可藉他人之痛來成圓自己呢?

 

 又人之所以為人,知恩當報,否則禽畜不如也。人之恩多也,如天地之恩、父母之恩、親朋之恩,這都是應該設法圖報,簡單的說,一個人如不受種種之恩所惠澤,是無法成長的,試想此等之恩可以不報嗎?又如有某種之怨,當習忍而安之,那你才是第一等人,不要為了小怨就喋喋不休、唸個不完,這不但傷了性靈,更是失德大也。

 

 再者,民為國之本,且民是社會的中堅,無民哪來的社會國家,故而為官、為吏者應尊重民意,真正的為民服務才是對的,怎可看不起人民呢?如果一國之人民不被尊重,當然國家也會處於變亂之中,這是必然的道理,就因如此,國家之政事怎會安定呢?這不就等於擾亂了國事嗎?故應以『民』為上,理之明矣。

 

 再者,自古賞罰得分明,即可顯政治之清明,理事之明確,如非義者賞之,無功者賞之,那不就是違反良知在行事嗎?且刑其所當刑,罰其所當罰,才能紀律嚴明,民俗歸於純樸,更不可罰刑無辜者,那更理不容也,必當察查明確,可免冤枉。

 

 又殺人取財並非只字面之盜匪,殺人性命且奪取財物者謂之,殺人者有明暗之分,如高利貸者亦屬殺人不見血之例,這也是殺人取財。又或用其他不當之方法誘騙錢財等亦屬之,千萬不可如此而行,更違心德、昧良知,罪業滿身也。當然也不可以為了謀取某種高薪、高職之位,設法扯人後腿,讓人受害取而代之,如你自己沒有本事,還是得不到欣賞的,此等之舉止更是為人所不齒,所以最重要的還是要自己能多充實,不怕將來沒有成就也。